网络谣言中伤农产品 农民如何维权?

2026-07-16 19:19 来源:
来源:   2026-07-16 19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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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视频传播门槛低、扩散速度快、覆盖面广。部分网民为博取网络流量,将炒作焦点对准农业领域。近日,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查处多起涉农网络谣言案件,多名造谣者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。在行政处罚落地之后,许多农户也十分关注维权问题:若自家的农产品因网络谣言被抹黑,导致价格和销量受损,能否向造谣者索赔?针对这一群众普遍关心的维权问题,记者专门采访了相关专业律师。

据河南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6月中旬通报,网民祁某、刘某、周某、吴某、张某、侯某、刘某、王某、马某等多人发布涉安阳、商丘、周口、济源等地“毁粮卖青”“谁在麦田投毒”“麦田流血水”等多条涉农网络谣言信息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,造谣人员均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。

宁夏网警官方公众号7月8日也通报了一起网络造谣事件。经查,一网民为牟取不正当利益,恶意压低宁夏中卫市硒砂瓜收购价格,违规招揽客商,蓄意制造负面舆论。该网民通过下载其他地区涉西瓜负面视频,搭配不实文字拼接剪辑合成虚假内容,在个人视频账号发布抹黑中卫硒砂瓜的虚假视频,累计浏览量达17万余次,严重误导公众认知,损害中卫硒砂瓜公用品牌形象,扰乱正常的农产品交易秩序,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。

“被行政处罚不能免除造谣者的民事赔偿责任。但当事人能够维权的前提是,造谣行为必须明确指向某一特定的农户或企业,或通过暗示方式使一般公众能够识别、联想到特定主体。如果相关内容仅为笼统模糊地贬损某地区的农产品,无法指向具体对象,农户便难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,只能由监管机关依法查处。”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乐寒表示。

据介绍,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如农户或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可以证明,涉案网民未经核实相关事实,在网络上公开传播针对特定农产品质量的虚假言论,造成农户口碑受损、社会评价降低,则构成名誉权侵权。名誉权侵权如成立,农户可以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、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费用。

如果农户真的遭遇针对自家农产品的恶意造谣事件,应该如何维权呢?李乐寒表示,实践中,农户需要整理以下几类证据:涉案网民发布虚假信息的视频、直播录屏、截图等,以及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,用以证明对方属于公开传播虚假言论;相关视频或直播的播放量、转发量、点赞数、负面评论等内容,用以证明该言论已导致农户的社会评价明显下降;因侵权言论影响而导致产品销量骤减的证据,或其他经济损失方面的凭证。

维权过程中,农户面临的主要难点在于,如何证明自身损失与造谣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。对此,李乐寒建议,可以通过对比涉案网民发布造谣视频前后农产品的销量变化,来提供相关证据。“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、律师费、公证费等,农户也可要求对方承担合理部分,因此要注意保留支出维权费用的凭证。”李乐寒提醒。

另外,李乐寒强调,如果涉案网民为相关农户在市场上的直接竞争对手,或其因本次造谣行为有接商单等直接获利的情况,则他们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。

农民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婧

【编辑:沈世乔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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